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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严禁建设单位转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单位转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
  5.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的确定按《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内的利润外,任何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售价。
  (五)继续搞好集资建房工作。实践证明,集资建房是加快住房建设,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可行途径,不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实行集资建房,但不得再新征土地建房,主要立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有土地上进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负担比例;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采取用未计入成本部分的土地费用作为对职工提供的优惠。
  五、逐步创造条件,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
  省级单位房改办要尽快搞好职工住房情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房改房准入制度,把好入市房屋的审查关,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改善住房条件。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
  (一)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规模限制,贷款期限在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商业银行决定。
  (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加大住房消费信贷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个人购买住房。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规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为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省级单位住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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