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成本价售房价格。从1999年起,存量公房的房改成本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凡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现有公房而至今尚未出售的单位要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出售。加快由房改成本价向实际成本价的并轨步伐,要加快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转换的步伐。职工原购部分产权原则上都应转换成全产权。为鼓励职工早日转换原有部分产权,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职工已购住房部分产权未转换为全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在发生继承时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含公摊面积),转换为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四)离休干部原所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也应转换成全产权。个别不愿转换全产权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暂缓转换全产权,继续拥有所购部分产权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但不得上市出售或出租。今后发生继承时,部分产权房屋必须转换成全产权并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
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逐步建立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需要。高收入家庭购买、租住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线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执行。
(二)廉租住房从省级单位腾空的直管公房中解决,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不足部分由政府支持维护适时的廉租住房解决。廉租住房由承租人申请,采取轮候办法,依法解决,一年签约一次。要严格建立住房档案,承租人家庭收入达到最低收入线以上或有其他住房时,应退出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实行申购审批制度。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查,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核后,向经济适用住房的承建单位购买。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1.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方案和组织实施,逐步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场方式运作。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省国土局审核后,按国家规定上报下达。其中省级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省直机关、省级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由省级单位房改办汇总编制)报省建委,并纳入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实行税费优惠,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