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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省级单位所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对象是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补贴方式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职工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标准等分别分担,可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加按月补贴方式。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继续完善原有房改政策,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
  (一)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扩大缴交面,加大归集力度。原已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继续实行,未按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办理缴交手续。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和缴存,对拒不执行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9年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不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好用活资金,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个人购建房的作用。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继续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
  1.租金应适时进行调整,加快房改租金向市场租金并轨的步伐。调整幅度与时间原则上与成都市保持一致。
  2.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公有住房提租幅度可适当调低;对老红军、离休干部、家庭确有困难的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继续按省房改办《关于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房改办发〔1997〕第26号)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3.对少数腾空又不宜出售的旧公有住房经省级单位房改办批准,可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标准仍按省房改办发〔1997〕第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租用公有住房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各级职工住房控制标准,超过规定的部分实行超标准加租,计算办法按省级单位房改办《关于调整199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1997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1998〕第14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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