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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川办发〔1999〕84号)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意见
    (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级单位实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积极促进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启动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与地方政策衔接协调,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省级单位1998年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购)住房立项计划,国土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新增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批准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原则上可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继续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的解决,要面向市场,主要依靠职工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从市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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