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需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省长。
(五)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十八、尽量减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省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十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公文的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重大问题按工作程序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审批公文应当表明“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五、省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如下:
(一)以省政府令发布行政规章,以省政府文件发布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由省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