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结算管理
  (一)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按时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缴入国库。
  对按政策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于当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代收银行应在每日规定时间内将前一日收费情况按规定方式报财政部门,以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三)单位应建立收费台账,定期与代收银行对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收入报表。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能:
  1、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清理、公布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象或范围;
  2、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并及时将收费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代收银行;
  3、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4、协调与代收银行、单位的结算对账工作;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6、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二)监察、物价、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进行协调、审计、检查和监督。
  (三)代收银行网点应按规定设立代缴资金结算专户,加强对资金支付结算、核对、票据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单位开具的《通知书》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并本着方便缴费义务人的原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标准准确填写《通知书》,督促缴费义务人及时缴款,凭银行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时为缴费义务人办理有关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罚则
  (一)对单位和个人在收缴分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