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收缴分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收缴管理
  (一)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银行,并与代收银行签订《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协议》。代收银行具体代收网点由财政部门会同代收银行按照方便快捷、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后对外公布。
  (二)经办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的银行必须是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签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的职责和义务;
  2、资金的结算、数据传输、对账与报表等业务要求;
  3、票据的管理;
  4、服务质量要求;
  5、代收手续费比例与结算方式;
  6、违约责任。
  (四)代收银行应收在代收网点设立收费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收费业务,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五)为了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按委托收费金额的1‰-2‰的比例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特困地区手续费比例可提高到3‰。手续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列支。
  (六)单位收费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缴费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缴费义务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到指定代收银行缴费。采用现金缴费的,代收银行应于缴款当时向缴费义务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采用转账支票缴费的,代收银行最迟应在次日款项到账后向缴费义务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的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费义务人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直接征收的临时性收费,累计收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资金性质每半月一次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国库;达到1000元的,单位应在次日将款项上缴。
  (八)单位在异地收取的款项,应在每周五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殊情况缴款期限不得超过半个月,每月终了结算。
  (九)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汇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款项定期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
  (十)实行收缴分离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通知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下发各代收网点。代收银行应对下属各网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销。《通知书》和收费票据工本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列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