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1999〕86号 1999年11月30日)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协调解决收缴分离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确保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999年11月17日)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和《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具有收费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应遵守本规定。
(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并开收费票据,财政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收缴分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可直接收取:
1、临时性收费;
2、异地收费;
3、确需要设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收费。
(四)省财政部门是全省收缴分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全省收缴分离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对全省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