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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积极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吸收农民进镇务工经商,落城镇常住户口。从1999年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由全省原来的15个扩大到200个中心镇和25个重点“口子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省推开。“农转非”取消原指标控制办法,由各地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办理。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在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另行下达)。
  各地要加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进镇落户农民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坚持科学规划、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并重
  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龙头”,编制规划要坚持高起点,坚持为经济服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特色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要以县(市)为单位,科学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县(市)域小城镇布局规划和中心镇、重点“口子镇”建设规划修编应抓紧完成,其他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要在明年底前完成。小城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具备法律效力。省财政从1999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万元的村镇规划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规划工作。各镇应根据镇情特色,确定本镇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要科学安排工业、商贸、居住、公建、仓储、市政、绿化等各项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中心区域的发展半径和村镇体系的发展框架,搞好镇村布点、人口合理分布和镇村之间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切实做到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确保质量,突出特色,融实用、经济、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小城镇的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努力创造出优美的环境,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及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治理废水、废气、废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专门机构,使其更好地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施工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切实做到建设市场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八、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当作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确保小城镇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小城镇建设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配套措施。对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问题。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督办和审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总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不拘一格地采取多种途径探索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路子,实现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突破。同时,既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不能一哄而起。要把小城镇建设纳入乡镇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核。省对纳入中心镇建设的小城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以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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