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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小城镇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外商外资、个体私营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投入小城镇的公用设施建设,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允许对城镇道路路名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转让拍卖,收入用于小城镇建设。
  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省城市维护建设费在全年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50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小城镇建设,鼓励一批中心镇和口子镇加快发展。省农行、省建行每年各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支持中心镇住宅开发建设,县(市)农行、建设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大中城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建设。
  五、积极推进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政策上要扶优助强,在下达的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时,调剂一定数量的额度向中心镇倾斜。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租)、统一管理。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土地出让,要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小城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按规划和计划开发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小城镇建设要与村庄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少占地面空间补,城镇用地村庄补。积极鼓励旧城区、旧村庄改造、闲置土地整治、并村、平坟等各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在费用收取上可适当优惠。在小城镇建成区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原已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补办征用出让手续,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出让金可以适当减免。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土地承包者之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均可交换不同区位、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地块,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保留进镇落户的农民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利不变,同时,鼓励进镇农民自愿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有偿转包等形式,解决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问题。集中使用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进镇农民利用原有的宅基用地按一定的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
  六、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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