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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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