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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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