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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按照属地医疗原则,系统人员仍在当地享受医疗待遇,各级应按照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同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医疗保障工作。
  原由各级计委从预算内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投资基数,按照省政府从2000年起实行零基数的要求,按需要报批立项,统筹考虑。其它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财政后,由省财政划拨省局。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各级政府分配和原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统一划转到省上,由省上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原隶属各级经贸委、计委、科委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站),应按照工作职能分解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属划转范围的,应划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各级政府原分配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能分割产权的无偿划拨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不能分割产权的,应明确使用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继续无偿使用。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三)甘肃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属上划范围,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业务上接受省局领导。
  (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国有资产的上划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劳动厅、省技术监督局协商提出具体办法后实施。
  (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授权机构,继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职责对其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六)原挂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仍维持原挂靠关系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上来,积极自觉地落实这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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