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省级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包括劳动部门划入的机构人员)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擅自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违反规定的后果自负。
(三)关于干部管理
省局正、副局长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协助管理。即:正局长由省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由省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即: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地方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中央组织部
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四)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省、地、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技术机构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省局汇缴省财政或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局统一上缴。收费和罚没票据由省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分级发放。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需要和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统一拨付到省局负责管理。对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项经费,按省有关规定,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妥善安排住房改革后的补贴经费,进一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对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按照我省同类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办案等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省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需要及财务状况,制定有关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业务工作及打假办案相关的通讯器材、交通工具、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经费,要予以解决。对需要更新的装备,要制定计划,逐步予以更新;对各种装备、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适当做出安排,保证其正常运转;对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省的社会发展计划逐年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对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的事业性收入扣除其成本后上缴。省、地、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技术机构原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事业费及专项费用等,按省财政核定的基数标准足额上划到省财政,根据不同人员编制和项目,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