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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归还贷款本息采取按月分次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
  月均归还本息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受托人具体负责对贷款本息的计息、结息和催收,并及时转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住房的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抵押物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十六条 动产、权利的质押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动产等作为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动产、权利的质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证
  (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证额度以借款合同内贷款本息及借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委托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如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未办妥变更保证手续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保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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