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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30%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本办法办理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借款人按房改政策规定住房面积应交房款的7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建设部规定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由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借款人所具备借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及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购买住房提供借款保证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二)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三)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受托人与借款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必须每月按时偿还应还的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贷款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或由借款人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然后每月转交贷款银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和偿还方式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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