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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房改委字〔2000〕1号)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经自治区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四日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基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按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按本办法借款一次,借款只能用于购买一套普通标准公寓式住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保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指在南宁市范围区直属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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