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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债务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到期归还,不还扣款。此项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直接扣减我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自治区对各有关地、市也将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债务人的责任
  (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为债务人代表。
  (二)专项贷款债务人应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并认真履行《转贷协议书》的所有条款。
  (三)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6年,债务人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按《转贷协议书》的规定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四)专项贷款债务人承担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专项贷款利率也要做相应调整。
  (五)地、市、县专项贷款债务人应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
  (六)专项贷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专项贷款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自愿提出申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负债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有能力偿还后,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逐级上报资料。主要是书面申请、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表、贷款使用、偿还预算、有关报表、资料等。
  (三)专项贷款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地、市贷款请示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把关,就有关地、市的财力状况及其申请贷款要求,对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提出意见;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有关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清理整顿情况,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及首期兑付需要的贷款额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这两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办理贷款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后,地、市财政局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贷款手续,签订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地区行署专员、地级市市级,分管财政的副专员、副市长,地、市财政局长必须同时在《转贷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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