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要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一次免费的培训机会。对下岗残疾职工(含城镇集体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办理。
九、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具体承担和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人员编制。
全区凡是未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县(市、区)都要在2000年上半年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要求。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就业岗位开发等各项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互联网,加强同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的联系,加快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步伐。
十、要认真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
职业技能培训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开展培训,增加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使80%以上求职登记的残疾人通过培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要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了解掌握需要培训的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纳入培训计划。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主要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可以随班培训或单独开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