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帮助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步发展。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条件基本同等的悟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贷款。
坚持福利生产社会化的原则,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办好福利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凡是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各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仍然保留福利企业性质的,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要求,对符合减免增值税规定的福利企业,严格按照“福利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将已缴纳税款全部返还纳税企业”的办法返还退税。适当放宽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比例,安排一名盲人等重残人员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福利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种方便。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确实困难的残疾人经营户应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直接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城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落实经营场地、摊点、摊位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