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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00年,全面完成广西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任务,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市、县,要在2000年上半年以前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法定安排比例的,应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双重管理单位,在邕的向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缴纳保障金。在邕之外的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保障金。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现行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障等手续,并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一般不得再精简残疾职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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