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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八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定的就业任务,使我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能持续、稳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我区自1994年7月29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二十号)、1997年9月23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来,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有部分县(市)尚未全面开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区还有11万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尚未就业,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全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切实纳入本级劳动就业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重在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各级计划、劳动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计划的制定,加强政策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人事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制定、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政策;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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