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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项目,农民集资联建住宅和出售给小城镇居民及进镇农民的商品住宅,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优惠政策办理。鼓励城市的房屋开发公司到小城镇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投资小城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镇政府,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或由镇政府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重点抓好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对省确定的15个示范镇,可赋予必要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增强镇政府自主决策、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镇政府可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镇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县(市、区)以上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直接下达;中心镇镇区基础设施贷款,有关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在中心镇兴办私营企业,对在中心镇新办的私营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确定税收返还比例;采取积极吸引外资、个人集资及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心镇市场建设;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使之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发展小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务介绍所等就业中介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要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进镇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自身筹措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大力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省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规划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各市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对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补助。省、市、县按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要向中心镇倾斜,重点支持道路、供水、环境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镇财政要保证将城镇建设资金全额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征收。要收好用好土地收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外,应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优先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扶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各项基础设施。放开在小城镇从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大力提倡股份合作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提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以资入股参与小城镇开发建设。积极吸引外资,拓宽利用外资开发建设小城镇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成片开发居民住宅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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