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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小城镇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快小城镇发展,新建乡镇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到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建设;原则上停止审批决定撤并的自然屯新建翻建住宅,引导农民到小城镇或中心村居住。
  五、深化改革,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机制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培育小城镇产业基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镇经济实力和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主导产业。要努力改变目前多数小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鼓励农民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鼓励城市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到小城镇兴办各类企业。
  改革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逐步退出原有承包的。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他们异地转包、出租转让和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土地,以促进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将农民的承包地作价入股,实行集体耕作、集体经营,农民按股分红;鼓励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有专长的种田大户,集中耕作,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全省合乡并镇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加快合乡并镇的步伐,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小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小城镇政府要从偏重管理经济生活转向全面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搞好小城镇建设是小城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小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小城镇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和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居住两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到乡镇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其投资金额、年纳税额、购房面积等标准由各市确定)的人员,可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按城镇人口进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启动用地,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划拨的外,均应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小城镇存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以及耕地占用税,原则上返还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返还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出租土地,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以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比例调换成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既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要实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盘活土地存量,尽可能选择废弃地、非耕地。中心镇可以预征少量启动用地用于撤屯并村和新区建设,五年内以“退宅还田”的方式进行偿还。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收益,应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行和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划定的办法,做到统一划定步骤、统一规划年限、统一人口计算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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