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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199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4日 辽政办发〔1995〕64号文件
 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地下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勘探,是指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勘探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勘探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必须进行文物勘探的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三)国家及省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其他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五条 国家及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包括跨地区的建设工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学术价值较高以及需要复查的勘探项目,由省文物勘探队负责对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勘探,或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勘探单位负责。各市及文物埋藏较多的县、区勘探队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建设工程的文物勘探工作。
  省文物勘探队负责对基层文物勘探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文物勘探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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