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负责举办和管理本县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民族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和其他县直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负责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视导和教学业务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及时解决基础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考核、任免县所属学校和直属教育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并做好上述所管干部的调动、晋升和奖惩等事宜。
按上级规定核定本县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编制;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的职称和校办工厂(农场)技术人员的初级技术职称;负责公办教师跨县、跨乡的调动和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工作;负责培训本县小学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
第十九条 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的筹措;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征收、决算和分配管理;检查监督教育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勤工俭学、捐资助学活动。
第五章 乡(镇)管理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县规划,制订本乡(镇)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布局的规划;负责实施本乡(镇)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发展幼儿教育、扫除文盲、开展成人教育;提出本乡(镇)小学、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意见报县审批;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基础教育工作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保证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负责举办并管理全乡(镇)的普通初级中学(含初级中等职工中学)、中心小学、民族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考核、任免本乡(镇)所属学校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负责本乡(镇)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提出任用、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安排使用好本乡(镇)各项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负责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筹措一次性集资,组织在本乡(镇)的经济集体和个人捐资办学;按国家规定标准当年兑现民办教师的工资;负责本乡(镇)普通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学校)、中心小学、民族小学、中心幼儿园和成人学校的校舍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