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负责培养高中(含职业高中)教师;培训县教育局长、省重点小学校长、高中教师和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和校办工厂(农场)技术人员的高级技术职称。
第八条 拟定全省基础教育的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标准、教学设备标准及贫困地区学生助学金标准;分配本级财政预算内外的教育事业费和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章 市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基础教育以及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各项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对基础教育工作加强检查指导,提高教育质量,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条 负责组织市管高中、市管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组织筹集教育事业费;分配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教育事业费和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审批本市普通高中、市管初中、民族中学、职业中学和市内小学、厂矿企业中小学校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二条 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的职称及校办工厂(农场)技术人员的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可据情举办并主管市区初中或高中;按有关规定考核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审批本市所属学校干部、教师跨系统、跨市的工作调动;审批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事宜。
第四章 县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县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布局的规划;负责完成本县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扫除文盲等任务;具体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度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本县初级中学(含初级中等职业学校)、完全小学、中心幼儿园的设置与发展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