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