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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砍伐林木或进行拆迁、爆破等作业妨碍交通的,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应按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开凿门洞、设置橱窗、广告牌等妨碍交通的,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抛撒冰雪、排放污水、抛弃物品、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设妨碍交通的拦截物。
  第三十七条 跨越道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牌匾、横幅,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第三十八条 新建铁路道口宽度不得小于道路宽度。铁路道口进行正常维修作业,需要封闭时,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开辟、调整通勤车的行驶路线、车站,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四十条 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二)驾驶非法拼装、改型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二十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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