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准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法左转弯,也不准用右转弯绕行的方法直行。
第二十五条 洒水车、喷药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在作业区域内,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通行证,在指定的区域内,可以不受禁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对方的车辆先行。夜间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机动车驶出窄路、窄桥或急弯路五十米以内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坡行驶,距坡顶三十米以内不准超车;
(二)前方道路阻塞,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 通勤车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站点停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不准乘坐无关人员,也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游戏、抛物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进行文娱体育活动;
(三)精神病患者和智力发育不健全的人在道路上行走 ,应由有行为能力的
人陪护;
(四)不准穿越道路隔离带。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不准在驾驶室内做有碍驾驶员操作的活动;
(四)乘坐货运车辆的人员,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车;
(五)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
第七章 道路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而妨碍交通的,必须征得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公安机关领取《许可证》,并应携带《许可证》,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挖掘。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意外故障需要立即抢修而妨碍交通的,准予在抢修中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道路分隔带及两侧种植的绿篱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九十厘米,宽度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公路急弯道内侧一百米区间,不准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