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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四)手把式机动车车把处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二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边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两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八十公斤;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十五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带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六条 客运机动车车厢内不准客货混载。放置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第十七条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厢必须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由具有三万公里或连续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第十八条 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乘车人不准侧坐。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不准两台以上车辆共载一物。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道路中心右侧行驶;畜力车、人力车、三轮车靠右侧路边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最高时速,在城市街道上为十公里,在公路上为二十公里;
  (二)机动车出入胡同、门口或倒车时,最高时速为十公里,行经交通繁华、村镇、集市、行人稠密的路段,必须减速慢行;
  (三)柴油三轮车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但不准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上行驶;
  (四)残疾人专用车最高时速为十五公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行驶,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不准鸣喇叭。
  第二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按规定使用,并应携带《使用证》。其他车辆严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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