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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14日 辽政发〔1988〕59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车体外不准喷涂、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宣传画。
  第六条 我省及外省、市常驻我省的机动货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外部喷涂单位名称(军队车辆除外),在车厢后端喷涂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并应保持字迹清晰;小型出租汽车在车上必须安装带有“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不准改型。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禁止拼装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牵引、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装置、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
  (二)拖带的长货挂车(炮斗车)应有制动器、灯光装置及专用卡具;
  (三)拖带的施工机械应有防护网、红色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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