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分柜、分室存放,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应由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的人员经销;
(二)营业室内不得大量存放商品,并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
(三)柜台内不准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每天停业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清除易燃废物,处理好火源、电源。
第十条 旅店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客房应有旅客防火须知,并应向旅客进行防火宣传;
(二)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带入客房,须由旅店负责妥善保管;
(三)不准在门口、通道、楼梯间堆放物品或擅自封闭疏散通道,通道、楼梯间应设有事故照明灯。
第十一条 运输业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汽车发动和行驶时不准直接向汽化器灌注汽油,发动机不准用汽油刷洗或用明火烘烤,用汽油、柴油清洗车辆零部件时不准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应执行禁火规定;
(三)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带上营运客车,车厢内严禁吸烟;
(四)个体运输户存放汽油、柴油,一般不得超过二百升,并应远离火源;
(五)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用火设备,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禁止用汽油、柴油、煤油等易燃物生火。
使用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得小于一点五米,砖砌火炉不得小于一米。
焊割、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生火前须清除作业场地的可燃物;作业后要清查现场,排除隐患。焊割易燃液体容器,不经安全测试不准作业。五级以上风天不得露天作业;必须露天作业时,应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须由经过电业部门考核合格的电工安装,并应定期检查维修。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连接电线应加套管密封敷设,并应安装接地线。
使用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不准使用危及安全的电气设备、电线和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可给予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