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修改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适用本条例;本省公民在省外或者省外公民在本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权益,弘扬正气,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予以奖励:
  (一)冒生命危险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制止各种暴力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
  (三)与犯罪分子搏斗,拯救他人生命或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主动或协助公安司法人员追捕、制服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人身伤害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