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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青少年教育几个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加强青少年教育几个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废止

辽宁省关于加强青少年教育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加强青少年教育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当前经济调整、政治安定方针的贯彻执行,并且直接影响到新的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兴旺发达。为此,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都来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严肃的政治任务。
  一、家庭是青少年的直接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当前由于家庭无人管教或管教不当,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有一定的数量。因此,家长必须用正确的思想和方法教育子女,带头树立良好风气,做到言传身教。切忌对子女溺爱、娇惯,更不应打骂、虐待和遗弃。
  要开展教育好子女的“模范家庭”和“好妈妈”的活动,大造搞好家庭教育的舆论,使人人都重视这一工作。职工所在单位和街道组织,要经常对家长教育子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做得好的,要表扬鼓励;对做得差的,要批评教育。
  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监护、管教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对支持、怂恿或包庇子女违法犯罪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二、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重要阵地,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是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每个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还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尤其是中、小学校,既要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又要为社会输送优秀的劳动后备力量。学校不应单纯为追求升学率,把注意力集中到一部分学习比较好的学生身上,而忽视对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
  学校要认真做好对长期旷课学生和有劣迹的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建立帮教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学校对这样的学生不应岐视,不要撵出校外,不要提前发给毕业证书,一般也不要轻易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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