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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失效]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直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经征得主持单位同意,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上。
  (二)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业务归口的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级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允其申报。其申报程序同本条(一)款。
  (四)国防专用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凡属军民通用或军转民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以最高额为准,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十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各市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各市予以奖励。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奖金由市财政经费支付。
  省直各单位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厅、局比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条件予以奖励,其奖金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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