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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失效]

  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出具婚检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吊销其《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附件: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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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存根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证明编号:             │ 证明编号:   ┏━━━━┓
体检表编号:            │ 体检表     ┃    ┃
姓名:    性别:        │ 编 号:    ┃  照  ┃
出 生               │ 姓名:     ┃    ┃
年月日:              │ 性别:     ┃  片  ┃
单位:               │ 出 生     ┃    ┃
住址:               │ 年月日: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 单位: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 住址: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4. 有无痴呆傻;          │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  │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变性、进行 │   4. 有无痴呆傻;   
性肌营养不良。           │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
                  │ 不全。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
处理意见:             │ 变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 处理意见:         
                  │
                  │
发证医生签字:           │ 发证医生签字:检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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