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出具婚检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吊销其《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
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
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附件: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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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存根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证明编号: │ 证明编号: ┏━━━━┓
体检表编号: │ 体检表 ┃ ┃
姓名: 性别: │ 编 号: ┃ 照 ┃
出 生 │ 姓名: ┃ ┃
年月日: │ 性别: ┃ 片 ┃
单位: │ 出 生 ┃ ┃
住址: │ 年月日: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 单位: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 住址: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4. 有无痴呆傻; │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 │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变性、进行 │ 4. 有无痴呆傻;
性肌营养不良。 │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
│ 不全。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
处理意见: │ 变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 处理意见:
│
│
发证医生签字: │ 发证医生签字: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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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