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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二)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得让未成年人深夜单独外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逃夜、流浪、乞讨,要及时找回;发现未成年人被诱骗、胁迫、教唆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教育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未成年人不得娇惯、放任,不得体罚、摧残和遗弃,不得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
  (四)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发现未成年人早恋,要教育制止。
  (五)对有心理或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诊断治疗。
  第三十条 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养父母对其养子女,离婚父母对其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怂恿、教唆、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得侵吞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要制止未成年人结婚。

第六章 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学校要设置法制课,对未成年人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法制教育。
  第三十三条 家庭、学校或其他成年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火器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应进行劝阻或收缴,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发现未成年人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可能参加非法组织,要及时教育,严加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向他们传授犯罪方法或提供犯罪条件。
  第三十六条 家庭、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受违法犯罪分子引诱、胁迫而无力摆脱的未成年人应予以保护;已经或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要报告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采取下列办法矫治:
  (一)偶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或年龄不满十二周岁的,由家庭、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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