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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生产实习计划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以教学为中心,实行教学、生产、科学实验、社会服务相结合,加强技术、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有实验和生产实习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基地的建设创造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应接纳专业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师生进行生产实习。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应由县级以上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城乡各单位招用人员时,应首先从受过各种职业技术教育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职业中学毕业生,除由学校推荐,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外,要鼓励和支持自愿组织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系、班,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师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各地可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技术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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