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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失效]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职业高中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九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应用型高等技术专业人才,招收高中毕业生,亦可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学制二至三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系统办学或与其他系统及教育部门联合办学。提倡大型企业独立办学。各部门新建或引进大型、中型项目,应同步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具备国家或省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按下列规定改造审批手续: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县镇、农村办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办的,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由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地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计划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职业技术学校的调整、撤销,应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改造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规划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由办学的部门或单位管理,并负责贯彻执行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办的学校,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进行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要预测,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和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配备德才兼备、有管理学校能力的领导干部,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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