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3日)废止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指就业前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
  第三条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比例适当、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要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改革劳动用人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未经过职业技术教育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不能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和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也可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四年。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分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少数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