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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决定[失效]

  特殊教育的教师,是特殊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弱智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员应同盲、聋哑学校一样,享受特教补助费,班主任还应发给班主任津贴。
  三、多方增加投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适应今后五年特殊教育发展和提高的要求,各市、县在努力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同时,还要新建或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都要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桌凳”,要有必要的文体设备、教具仪器和图书资料,还要有运动、职业培训、图书阅览等专用教室,有较好的食宿条件。学校的校园规划,教室、活动室和生活用房的设计,辅助设备的配置,都要充分考虑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
  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所需经费,主要由办学的市或县(区)负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专项预算,省、市在基建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可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标准,要按省对地方财政包干的标准(每生每年五百元)执行。各市、县(区)教学仪器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的教学仪器纳入供应计划。举办特殊教育,除国家投资外,还可以发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四、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认识、探索并自觉遵循特殊教育的规律。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教材、教法、班额、编制等,不能按普通学校的模式来办。初等特殊教育的学制,一般为八年或六年,对少数超龄生也可适当缩短。学生入学年龄为八到十周岁。每班学额为十二人,最多不超过十八人。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原教育部一九五七年四月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特殊教育学校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特殊儿童的德、智、体、美、劳都得到一定的发展。对各类特殊儿童,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的补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劳动技能,成为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搞好文化课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其内容可根据当地生产发展的需要、毕业后的就业安排和学生的特点来确定。
  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抓好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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