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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 辽政发〔1986〕117号文发布)


  对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把残疾儿童培养成残而不废的劳动者,是全面实现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和加快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在整顿、恢复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落后的状态,发展速度缓慢,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九八五年全省聋童、盲童入学率仅分别为百分之二十点四和百分之十四点八,弱智儿童教育城区试点尚未铺开,还有一市和二十五个县(市)没有开展特殊教育。现有的多数学校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很差;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缺乏专业训练;领导机构不健全,视导、教研无人抓。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加快发展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七五”期间要基本普及特殊初等教育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好普通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把发展特殊教育纳入普及教育的规划。“七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目标是:积极发展城乡盲、聋哑教育,使入学率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城镇百分之九十左右,农村百分之六十以上),基本满足盲、聋哑儿童入学要求;在城镇和弱智儿童集中的乡(镇)积极试办和发展弱智儿童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举办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各市要设立盲校或附设盲班,市和绝大多数县(市)还要根据需要扩建或新建聋哑学校。弱智儿童教育要先在城市试办,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可单独建校,也可在普通小学附设弱智班。市、县(区)都要根据上述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七五”期间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
  二、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一般教师的素质,还要具有热爱残疾儿童、献身特殊教育事业的思想品质,掌握特殊教育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五年内,要轮训现有的在职教师,培养补充一批新教师。为了适应发展特殊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在营口市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全省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轮训。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还要通过举办短训班、业务讲座和开展教研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教师学习特殊教育的教育学、心理学,研究教材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尽快达到合格教师的要求。今后无论是领导还是教师,不合格的不准派到特殊教育学校任职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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