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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9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修改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3日 辽政发〔1991〕26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合理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应优先采用。对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 对未搜集到国际标准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 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 转化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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