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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0年9月17日 辽政办发〔1990〕69号文批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规定》二条所列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均按《规定》和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我省直属机构(以下统称省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本系统,下同)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省各测绘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七条所列的各项内容,于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汇交上一年度本单位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七条所列的各项内容,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或本部门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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