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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1997修订)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
  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铁路上持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光、火光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快速迎上列车示警,拦停列车。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口横越铁路。
  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车站乱扔杂物;
  (二)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三)扒乘货物列车或在车站、货场、编组场穿越、逗留、拣拾物品;
  (四)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五)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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