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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失效]

  集团公司申领营业执照后,应报省或市财政、税务、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集团及其集团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企业集团的经营决策。
  第十二条 省内市属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同行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省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以部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集团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
  企业集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维护企业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的下列计划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统一编报:
  (一)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国家统配物资需要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开发新产品立项和中间试验费计划;
  (四)银行贷款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其集团公司统一上报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在地统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自有资金(不含国拨自有流动资金),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委托贷款。
  企业集团单位需要向银行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在集团统筹安排下,由符合贷款条件的成员单位直接贷款。
  企业集团欲利用国外贷款要先经国家批准列入计划,并委托有权借款银行对外筹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国内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和向国外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出口产品,在国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资办企业。
  企业集团被列为出口基地的,享受出口基地优惠政策。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在国外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凡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自主权及有关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横向联合的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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