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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和总部地址;
  (二)经营宗旨;
  (三)成员单位的名称和经济性质;
  (四)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五)经营范围和方式;
  (六)参加和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程序;
  (七)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
  (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企业集团所需主要生产资料的来源;
  (三)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
  (四)企业集团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五)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措施;
  (六)企业集团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九条 凡总部设在我省的企业集团,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组建全国性的企业集团,经主办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查同意,由主办单位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组建名称冠有“辽宁”、“东北”字样的企业集团和以部属、省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经主办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室审核批准,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建(一)、(二)项规定之外的企业集团,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批准。
  组建以省内科研单位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或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在报请审核批准前,应经省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
  组建企业集团涉及成员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税收解缴渠道的,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应持批准文件按下列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全国性企业集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名称冠有“辽宁”、“东北”字样的企业集团和以省属企业、科研单位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到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除(一)、(二)项规定之外的企业集团,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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