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辽宁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日 辽政办发〔1990〕56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联合,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由若干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围绕具有法人资格的核心经济实体(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和综合功能旨在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组建的企业集团,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必须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依法经营,禁止垄断。
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企业集团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财政、税收解缴渠道的限制。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遵守平等、互助、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公有制企业为基础;
(二)以名牌优质产品、科研新产品及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产品为主产品或以承包工程为 主营项目;
(三)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单位参加;
(四)集团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并在同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六条 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主办单位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及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协议书;
(四)企业集团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成员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七)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