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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89〕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黄金矿产资源,发展黄金生产,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和从事黄金生产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严禁个体淘采黄金矿产和选冶、加工黄金。
  第三条 黄金矿产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实行计划开采。
  第四条 省黄金管理局是全省黄金生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黄金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黄金生产行业发展规划;组织黄金生产建设和主要统配物资的供应;对黄金生产企业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应充实和加强力量,做好本地区的黄金生产规划、生产建设、物资供应和矿产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金生产行业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黄金生产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黄金矿山的地质勘查、生产建设和矿产产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地质队、矿山地质队,必须按登记划定的工作区域进行黄金地质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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